特惠待遇的适用范围包括位于中型、小型城市聚居区及乡村地区境内的商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说明:中型、小型城市聚居区及乡村地区是指除部分城市以外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
针对小城市企业的特惠待遇
免征以下税费:
利润税(1)
|
地方税费
|
不动产税(2) |
所得税(4)
|
关税(3) |
国家规费
|
(1) - 关于自国家注册之日起7年内,对自有产品(工程、服务)销售收入免征利润税。
(2) - 自国家登记之日起,建筑物和构筑物免征房产税7年。
(3) - 针对部分税号项下,自生产之日起不超过5年的、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进口(已进口)货物,免征关税。
(4) - 七年免征所得税
(5) - 针对法人及自然人从事特定活动(包括涉及特定商品(工程、服务)的活动)颁发特殊许可(许可证)、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或)补充、以及延长其有效期的费用豁免。
其他特惠待遇:
1. 免于计算和缴纳其他税、费(关税)的权利。
2. 州的代表苏维埃有权设定统一税税率的降低系数,最高不超过0.5。
3. 免除交易所强制交易义务。
4. 自行确定产品、商品(工作、服务)的供应商(承包商、执行方)或采购方的权利。
5. 自行确定采购原料、配件和材料的条件、数量、种类,以及自行确定自产产品、商品(工作、服务)的销售条件、数量和种类的权利。
6. 有权通过在白俄罗斯境外设立的保险组织、保险经纪人就其财产利益进行投保。
利润税(1)
地方税费
不动产税(2)
关税(3)